【视频】大学生你,如何看待房子?(内含楼市新政策)

镇江房产网 2017-05-19 1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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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可爱的大学生们热情配合~ 房价!是这几个月镇江一直来来回回不断提到的话题! 从而衍生出来的:该不该买房?现在是买房的好时机吗?结婚是不是一定要买房?大学生毕业时先买房还是先创业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日前,小编走访镇江本地大学,看看大学生们如何回答吧! 小 编 看 法 大学生是社会前进发展的中坚

感谢可爱的大学生们热情配合~

房价!是这几个月镇江一直来来回回不断提到的话题!

从而衍生出来的:该不该买房?现在是买房的好时机吗?结婚是不是一定要买房?大学生毕业时先买房还是先创业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日前,小编走访镇江本地大学,看看大学生们如何回答吧!

大学生是社会前进发展的中坚力量,毕业后将直接面临就业、房价等现实问题!对于镇江的大学生来说,毕业后留守镇江还是,往北上广宁发展,其房价的影响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在此,推送一下镇江刚刚发布的楼市政策,及周边城市南京刚刚发布的楼市新政,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做参考吧~

5.10 镇江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市区户籍居民优先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操作细则》的通知

该细则是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镇政发[2017]18号)要求,并结合市区实际制定的。

 

一、核准部门

 

市房产交易中心统一负责查询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市区(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房屋交易网签情况,核查购房人提供的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并按规定出具《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出具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优先购房人指取得《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的购房人。优先购房人在开发企业同一批次商品住房销售过程中,已登记的意向购房人超过该批次销售总套数时,享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

 

二、操作流程

 

(一)查询申请

 

1.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家庭成员名下市区房屋登记情况,取得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

 

2. 购房人向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房屋交易网签信息,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原件;

 

(4)《镇江市区房屋信息查询申请表》;

 

(5)市房产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需明确家庭成员关系,同一家庭仅允许申请一次。

 

(二)出具证明。市房产交易中心根据购房人申请查询市区房屋交易网签情况,结合不动产登记查询信息,决定是否出具《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或有房屋交易网签信息的,不出具相关证明;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网签信息的,出具《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市房产交易中心做好《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出具统计工作,并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中供开发企业查询和核对信息。

 

(三)购房登记。优先购房人凭《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在楼盘开盘五天前向开发企业申请购房登记。开发企业暂时收取《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原件,并登陆商品房销售系统查询核对无房证明信息真伪,在销售现场公示登记序号、登记时间和无房购房人户主信息等,便于购房人相互监督。超过时间之后的申请开发企业不予登记。

 

(四)优先购房。开发企业在楼盘开盘日一天之前告知优先购房人开盘时间。

 

1. 已登记的优先购房人数不低于开盘房屋数量时,优先购房人通过摇号获得购房资格。在优先购房人完成优先购买权之前,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出售给非优先购房人。

 

2.已登记优先购房人数低于开盘房屋数量时,开发企业确保有足够的房源供优先购房人购买。

 

3. 已登记的意向购房人数低于开盘房屋数量时,开发企业正常销售房屋。优先购房人网签成功后,开发企业不退还《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

 

4. 开发企业不得对优先购房人选房时有歧视性政策。

 

(五)合同网签。优先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购房或获得购房资格后放弃购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房权,由其他购房人递补。选房并网签合同后,开发企业返还未网签合同的优先购房人《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并复印弃权优先购房人的《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存验。开发企业应在网签后将收取的《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和购房合同、购房信息汇总报送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

 

三、注意事项

 

1. 无房购房人购买市区普通住房的,享有优先购买权;购买非普通住房的,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 房屋交易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冠城路8号)二楼

 

3. 监督部门:市住建局房产处;监督电话:85581827

 

四、执行日期

 

2017年6月1日起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执行本细则。

附件:(需要附件原文件的网友可以回复邮箱,小编单独给您发过去哦~)

5.14 南京

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控房地产市场工作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如下:

1.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有效增加供应规模。2017-2021年全市计划供应5150公顷,其中2017年880公顷、2018年950公顷、2019年1020公顷、2020年1100公顷、2021年1200公顷,年均计划供应量比2016年增加47.1 %。

2.加强土地供后监管。督促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加快已开工地块建设速度,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未按时开竣工、闲置、故意囤地等违规行为,一律采取收取违约金、征收闲置费、收回土地、限制参与市场竞买等处罚措施,并纳入房地产企业信用系统和土地市场诚信系统。达到商品住房销售条件未申报销售的,房产、建设、国土、物价部门加强督促,经督促仍未申报销售的,房产、物价部门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销售申请,销售备案价格不予上涨,建设、国土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3.提高土地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土地市场竞买人房地产开发资质要求,提高住宅、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进一步加强购地资金监管,购地资金应经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在南京市范围内经营的3A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审查。违规使用资金购买土地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并按规定没收竞买保证金或定金。

4.调整优化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时,地块竞价达到较高限价时停止竞价,改为竞争保障性住房面积,面积最多者竞得,所建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政府,相应房屋建设成本不纳入房价准许成本。进一步增加中小套型和中低价位住房供应,选择河西新城、江北新区、南部新城等区域和江宁、仙林地铁沿线的部分地块,采取“限销售对象、限房价、限套型、限转让、限销售方式、竞地价”的出让方式。

5.加大人才安居房供给。落实《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通过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多种方式,建成“购、租、补”人才安居体系,用五年时间,解决16万人才居住问题。其中,通过独立选址新建、在商品住房中配建或从市场上购买等多种方式筹建人才安居房350万平方米,2017年筹建76万平方米。

6.购房人(含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转让。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自签署《赠与合同》并办理转让确认手续之日起,赠与人满3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通过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家庭或居民,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7.指导开发企业按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申报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住宅配套产权车位和储藏室实行价格备案,备案价格水平保持基本稳定。

8.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外销售。客户积累大于可供房源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应采用由公证机构主持的公开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排序,按序购房,摇号排序名单现场公示。

9.加强二手住房交易管理。加强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完善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代理行为、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规范调控政策执行、规范交易资金监管、规范门店管理、规范经纪人员管理。

10.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机构、经纪机构违反调控政策和销售规范(含应公证摇号未公证摇号)、炒卖房号、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查实,一律暂停网签,责令限期整改,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资质,并列入房地产企业和土地诚信系统。加大对虚假不实信息的查处力度,对涉嫌造谣以及发布、传播不实信息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机构、经纪机构等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5月14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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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剪辑:木马      摄像:一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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